MMXX0212 发表于 2025-3-4 11:18:46

期间核查-学习知识

一)基本理论一、定义期间核查(intermediate check)是指“根据规定程序:为了确定计量标准、标准物质或其他测量仪器是否保持其原有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校准状态”是指“示值误差”“修正值”或“修正因子”等校准结果的状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指利用期间核查的方法提供证据,可以证明“示值误差”“修正值”或“修正因子”保持在规定的状态,可以有足够的信心认为它们对校准值的偏离在现在和规定的周期内可以保持在允许范围内。这个允许范围就是测量仪器示值的最大允许误差或扩展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别/级别。因此,期间核查是指:为保持测量仪器校准状态的可信度而对测量仪器示值(或其修正值或修正因子)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是否保持其在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或扩展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内的一种核查。也就是说,期间核查实质上是核查系统效应对测量仪器示值的影响是否有大的变化,其目的与方法同JJF1033 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中所述的稳定性考核是相似的。 二、目的期间核查的目的是在两次校准(或检定)之间的时间间隔期内保持测量仪器校准状态的可信度。三、依据JJF 1069- 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和GB/T27025- 2008 idt ISO/IEC 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都规定:“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日程对计量基(标)准、传递标准或工作标准以及标准物质进行核查,以保持其检定或校准状态的可信度”。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期间核查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日程对参考标准、基准、传递标准或工作标准以及标准物质进行核查,以保持其校准状态的置信度”。三、对象期间核查的对象是测量仪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辅助或配套的测量设备等。只要可能,计量实验室室应对其所用的每项计量标准进行期间核查,并保存相关记录;但针对不同测量仪器,其核查方法、频度是可以不同的。四、意义期间核查的常用方法是由被核查的对象适时地测量一个核查标准,记录核查数据,必要时画出核查曲线图,以便及时检查测量数据的变化情况,以证明其所处的状态满足规定的要求,或与期望的状态有所偏离,而需要采取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期间核查对于计量技术机构保证工作质量具有现实意义。例如:某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在周检后发现其准确度等级已经超出计量要求,因此做了调修,经再次检定合格后可以继续使用。但是由于没有定期的期间核查制度,没有证据说明该测量仪器是何时失准的,只有该仪器上次(比如一年前)送检仪器合格的证书)即只能证明一年前使用该计量标准进行检定或校准所出具的证书是有效的,其后出具的所有证书都存在质量风险。经检索,一年来使用该计量标准检定出具的证书达2618份因此按照规定对这些证书要进行复查,带来的经济损失将十分可观。如果该实验室按照该计量标准的使用频次,在上次检定后做过多次期间核查,就能及时发现仪器的变化。如果核查时发现超差现象,可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需要复查的证书数量不会超过一个月或一个季度的检定量。如果核查时发现有可能超差的趋势,可及时采取领防措施,就可避免上述质量风险。任何测量仪器,由于材料的不稳定、元器件的老化、使用中的磨损、使用或保存环境的变化、搬动或运输等原因,都可能引起计量性能的变化。在校准有效期内仪器计量性能变化可能的情况,计量性能的变化可能是单方向的,也可能是有起伏变化的;或单方向有起伏变化的。通过在有效期内的多次核查可以发现仪器计量性能的变化情况及其变化趋势。期间核查可以为制定合理的校准间隔提供依据或参考。如果通过足够多个周期的核查数据证明某台或某类测量仪器的测量结果始终受控,可以适当延长该台或该类仪器的核准间隔。(二)期间核查与校准或检定的不同(1)目的不同:校准或检定是在标准条件下,通过与计量标准的参考值比较确定测量仪器的溯源性。而期间核查是在两次校准或检定之间,在实际工作的环境条件下,对预先选定的同一核查标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测量,考察测量数据的变化情况,以确认其校准状态是否继续可信。(2)执行主体不同:校准或检定必须由有资格的计量技术机构用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按照规程或规范的方法进行。期间核查是由本实验室人员使用自己选定的核查标准按照自己制定的核查方案进行。(3)期间核查不能代替校准或检定。(溯源性不同)校准或检定的核心是用高一级计量标准提供的、具有溯源性的参考值对测量仪器的计量性能进行评估,以获得该仪器量值的溯源性。而核查只是在使用条件下考核测量仪器的计量特性在无明显变化,由于测量标准使用单位一般不具备高一级计量标准的性能和资格,这种核查不具在溯源性。(4) 期间核查不是缩短校准或检定周期后的另一次校准或检定,而是用一种简便的方法对测量仪器是否依然保持其校准或检定状态进行的确认。期间核查的目的是获得测量仪器状态是否正常的信息和证据。在能够实现上述目的的条件下,希望用较少的时间和较低的测量成本实现期间核查。因此期间核查的方法,只要求核查标准的稳定性高,并可以考察出示值的变化情况即可。而校准或检定是要评价测量仪器的计量特性,需要控制各种因素的影响,必须使用经溯源的计量标准进行。校准或检定所用的计量标准的准确度应高于被校或被检仪器的准确度,成本比较高。(一)期间核查对象的确定1.核查对象实验室的基准、参考标准、传递标准、工作标准:如果可能,均应纳入期间核查对象。是否开展期间核查,通常考虑该工作标准或测量仪器:(1)具备相应的核查标准和实施核查的条件;(2)对测量结果的质量有重要影响;(3)不够稳定、易漂移、易老化且使用频繁;(4)经常携带到现场使用,使用条件恶劣;(5)使用频次高;(6)刚发生过载或被怀疑出现过质量问题;(7)有特殊规定的或仪器使用说明中有要求。2.辅助设备及其他测量仪器对于辅助设备及其他测量仪器是否进行期间核查,应根据在实际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出现问题的严重性及可能带来的质量追溯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是否进行期间核查。一般情况下,辅助设备的变化会在主设备的测量结果中表现出来,只要做好测量系统的期间核查,就可以发现辅助设备的变化。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单独做辅助设备的期间核查。3.实物量具和标准物质对于性能稳定的实物量具,如砝码、量块等,通常不需要单独进行期间核查。这是因为从材料的稳定性而言,通常在校准间隔内不会出现大的量值变化。玻璃量具等性能稳定的计量器具一般也可不作期间核查。(二)核查方案的制定对每项核查对象制定的核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选用的核查标准;(2)核查点;(3)核查程序;(4)核查频次;(5)核查记录的方式;(6)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7)发现问题时可能采取的措施以及核查时的其他要求等。核查方法应经过评审后实施。(三)核查标准的选择选择核查标准的一般原则:(1)核查标准应具有需核查的参数和量值;能由被核查仪器、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测量;(2)核查标准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某些仪器的核查还要求核查标准具有足够的分辨力和良好的重复性,以便核查时能观察到被核查仪器及计量标准的变化;(3)必要时,核查标准应可以提供指示,以便再次使用时可以重复前次核查实验时的条件,例如使用刻线标示环规使用直径的方向;(4)由于期间核查是本实验室自己进行的工作,不必送往其他实验室,因此核查标准可以不考虑便携和搬运问题;(5)核查标准主要是用来观察测量结果的变化因此不一定要求其提供的参考量值。例如:标准物质或实物量具,如砝码、量块线绕电阻器、标准电池等均可提供稳定的量值,做核查标准是非常好的选择。而稳定性良好的日常被测对象作为核查标准,由于测量条件与日常工作一致,只要符合上述选择原则也是很好的核查标准。为特定的仪器也可以专门设计核查标准,以便使用最少的测量,获得尽可能多的核查数据。如:德国VDI/VDE 2617- 5,对坐标测量机的期间核查规定使用球板。通过花费(10~20)min,对球板上25个球心坐标的测量,获得300个长度测得值,可以方便地评价坐标测量机的示值误差。又如:德国物理技术研究院(PTB)研制的球立方体,通过对立方体上8个球的测量,可以获得16个坐标测量机的参数误差,非常直观地展示了坐标测量机校准状态的变化。(四)测量范围和测量参数的选择期间核查不是重新校准或再校准不需要对设备的所有测量参数和所有测量范围进行核查。实验室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进行选择,总体上有以下几种情况:(1)对设备的关键测量参数应进行期间核查。但是,对于多功能设备,应选择基本参数。例如,对数字多用表可以选择直流电压和直流电流,因为电阻可以由直流电压和电流导出;而交流电压/电流是通过积分转换为直流电压/电流的。(2)选择设备的基本测量范围及其常用的测量点(示值)进行期间核查。例如,对数字多用表的直电压可选择10 V进行期间核查,因为其内部基准电压为10 V;而直流电流可选择1 mA,因为其内部直流电流为1 mA的恒流发生器。又如,电子天平可选择100 mg进行期间核查,因为电子天平通常配备有100 mg的砝码。必要时,可以选择多个测量点进行期间核查。(五)核查时机的确定期间核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的期间核查。在确定开展一个检定、校准或测量工作项目,并确定了采用的仪器后,通常已经确定了涉及仪器的关键计量特性及其计量要求。根据测量仪器使用的条件、频度及仪器可靠性资料,可以编制期间核查的作业指导书,规定期间核查的间隔时间。1.定期的期间核查对定期的期间核查,应规定两次核查之间的最长时间间隔,视被核查仪器设备的状况和计量人员的经验确定。期间核查为了能充分反映实际工作中各种影响因素的变化,在规定的最长间隔内可以随机地选择时间进行。如果仅仅要了解仪器的变化情况,则核查时必须注意保持所有实验条件的复现,才能够保证数据变化只反映仪器状态的变化。测量仪器刚刚完成溯源送上级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或校准时做首次核查,有利于确定初始校准状态或初始测量过程的状态,以便于对比观察以后的数据变化。因此,这是最佳的时机。期间核查在2次校准或检定之间通常不止1次。通常在测量仪器刚刚完成溯源(送上级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或校准)时做首次核查,以后进行的核查与首次核查的结果比较。有些实验室仅在2次校准或检定之间进行1次期间核查是不正确的。2.不定期的期间核查不定期的期间核查的核查时机一般包括:(1)测量仪器即将用于非常重要的测量,或非常高准确度的测量、测量对仪器的准确度要求已经接近测量仪器的极限时,测量前应进行核查;(2)测量仪器即将用于外出的测量时;(3)测量仪器刚刚从外出测量回来时;(4)大型测量仪器的环境温、湿度或其他测量条件发生了大的变化,刚刚恢复;(5)测量仪器发生碰撞、跌落、电压冲击等意外事件后;(6)对测量仪器性能有怀疑时。三、期间核查的实施(一)期间核查的程序文件实验室应该编制有关期间核查的程序文件,期间核查的程序文件应规定:(1)需要实施期间核查的计量标准或测量仪器;(2)核查方法和评审程序:(3)期间核查的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4)出现测量过程失控或发现有失控趋势时的处理程序等。(二) 期间核查的作业指导书对针对每类被核查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以及需核查的其他测量仪器制定期间核查的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应规定:(1)被核查的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2)使用的核查标准;(3)测量的参数和测量方法:(4)核查的位置或量值点:(5)核查的记录信息、记录形式和记录的保存:(6)必要时,核查曲线图或核查控制图的绘制方法:(7)核查的时间间隔:(8)关于需要增加临时核查的特殊情况(如磕碰、包装箱破损、环境温度的意外大幅波动、出现特殊需要等)的规定;(9)核查结果的判定原则与核查结论。(三)测量标准和检测设备期间核查的实施1.基准、参考标准、工作标准的期间核查(1)被校准对象为实物量具时,可以选择个性能比较稳定的实物量具作为核查标准实施期间核查。(2)参考标准、基准、或工作标准仅由实物量具组成,而被校准对象为测量仪器,鉴于实物量具的稳定性通常远优于测量仪器,此时可以不必进行期间核查;但需利用参考标准、基准、或工作标准历年的校准证书画出相应的标称值或校准值随时间变化的曲线。(3)参考标准、基准、传递标准或工作标准和被校准的对象均为测量仪器;若存在合适的比较稳定的实物量具,则可用该实物量具作为核查标准进行期间核查;若不存在可作为核查标准的实物量具,此时可以不进行期间核查。2.检测设备的期间核查(1)若存在合适的比较稳定的实物量具就可用它作为核查标准进行期间核查。(2)若存在合适的比较稳定的被测物品也可选用一个被测物品作为核查标准进行期间核查。(3)若对于被核查的检测设备来说,不存在可作为核查标准的实物量具或稳定的被测物品,则可以不进行期间核查。3.一次性使用的有证标准物质对于一次性使用的有证标准物质可以不进行期间核查。(四)核查方法1.通用的期间核查方法(1)设备经高一等级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后,立即对核查标准进行一组测量,将获得的值yo作为参考值y赋予核查标准。当被核查对象设备经过校准,具有修正因子时,测量核查标准得到yo值,由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查找到相应的修正因子δ,用下式确定参考值Ys, Ys=yo一δ。式中yo是被核查的测量仪器对核查标准进行k次(通常取k≥10)重复测量所得的算术平均值。检定或校准后立即进行附加测量的目的是记录设备的校准状态。(2)隔一段时间后进行第一次期间核查,测量并记录m次(m可以不等于k)重复测量的数据,得到算术平均值Y1。(3)每隔段时间重复上述期间核查步骤,直到 n次核查 ,得到各次核查的核查数据:y1 ,y2,,,,Yn.(4)以被核查的测量仪器的最大允许误差(△)或计量标准的扩展不确定度(U)确定核查控制的上、下限,测量设备期间核查曲线可以参照图4-9进行绘制,图中给出参考值Ys以及控制区间[上限,下限]:或。如果绘制的是一个检定周期(或校准间隔)内的曲线图,时间轴可以月份为单元;如果绘制历年的期间核查曲线,则时间轴以年份为单位。如果确实不存在稳定的核查标准,实验室不能进行期间核查,此时可依据历年检定/校准证书的数据来绘制稳定性考核曲线,时间轴以检定/校准的周期为单位。2.测量过程控制的核查方法控制图法控制图是对测量过程是否处于统计控制状态的一种图形记录。对于准确度较高且重要的计量基准、标准,若有可能,建议尽量采用控制图对其测量过程进行持续及长期的统计控制。控制图法也可以用于对期间核查结果的控制。控制图通常是成对地使用,平均值控制图主要用于判断测量过程中是否受到不受控的系统效应的影响,标准偏差控制图和极差控制图主要用于判断测量过程是否受到不受控的随机效应的变化。四、核查记录的内容及记录的形式和保存期间核查记录是证明测量仪器在某个时刻是否处于校准状态的证据,也是用于数据分析和为下次期间核查提供对比数据的依据。期间核查记录的信息应该充分,记录内容应完整,对核查中所有可能影响结果数据的环节均应该记录,以便多次测量的数据具有可比性。期间核查的记录形式应便于判断校准状态是否发生变化及便于分析测量仪器的变化趋势。(一)核查记录的内容核查记录可以包括下列内容:(1)期间核查依据的技术文件;(2)被核查仪器的信息:名称、编号、生产厂、使用的附件等;如果被核查的计量基准、标准是由多台仪器组成,并可改变组合,则应该记录测量系统的组合及其连接件和连接状态的信息;(3)核查标准的信息:名称、编号、生产厂,使用的参数、量程或量值、测量位置等;如果对核查标准进行过稳定性考核或为建立过程参数所做的实验,应记录相关的信息;(4)核查时的环境参数:温度:必要时还包括:湿度、空气压力、振动等;(5)核查的相关信息:核查时间、核查的参数、核查操作人员,必要时包括核查结果的审查人员等;(6)原始数据记录;(7)数据处理过程的记录;(8)核查曲线图或控制图;(9)核查结论:(10)关于拟采取措施的建议。

njkiller 发表于 2025-3-4 13: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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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Q18814302809 发表于 2025-3-5 08:11:14

{:1_180:}

yxp8012 发表于 2025-3-5 1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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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ckrui 发表于 2025-3-5 10: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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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d8858 发表于 2025-3-5 10: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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