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特种设备召回时 生产单位主要承担四方面责任
缺陷特种设备存在较大风险,召回工作非常重要,除了监管部门采取的多项措施,生产单位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副局长周亮强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是承担缺陷特种设备召回的责任主体。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零部件等存在同一性缺陷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或进口,并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建立特种设备召回管理制度,确定召回范围,明确缺陷信息收集核实、分析处理工作程序,落实责任人员。
二是发现可能存在同一性缺陷时,及时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立即开展调查分析。
三是确认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或者被责令召回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进口,通知相关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开召回计划并接受咨询。
四是实施召回,承担消除缺陷的直接费用和运输费用,并向市场监管总局分阶段提交总结报告。
为有效实施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市场监管部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缺陷信息收集与分析。畅通信息反映渠道,收集分析检验检测、监督检查、事故调查、使用管理等方面的缺陷信息,对属于同一性缺陷的,通知生产单位开展调查分析。
二是缺陷调查与认定。对生产单位不主动履行调查分析义务,或者缺陷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影响范围较大的,市场监管总局直接开展缺陷调查。
三是实施通知召回和责令召回。经缺陷调查确认存在同一性缺陷的,通知生产单位实施召回。如生产单位未按照要求实施召回或提出异议的,实施责令召回。
四是发布召回公告并实施监督。市场监管总局向社会发布召回公告,对生产单位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召回范围不准确、召回措施无法有效消除缺陷等情形,通知生产单位重新实施召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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