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判定
我司有一家供应商与其签订合同后,该供应商向我司提供的产品为B供应商所生产,A与B的关系仅为三大重要股东一致,但无任何证明能说明供A与供B的二者的控股关系,我理解这个算严重不符合,但是不符合ISO9001或者IATF16949中哪个条款呢?供方管理?还是合同评审以附件解釋 本帖最后由 阿苏 于 2025-8-26 09:05 编辑
个人理解你们认证的合格供应商是A,那它提交的PPAP里面所有的都是来自A公司产线。你拿B公司就属于产线重大变更。即使它讨巧拿B公司产品回自己家包装,也是存在了工艺的重大变更。不管咋样,它这种重大变更没提前告知。肯定是严重不符合。把你的PSW拿出来,看上面公司名称和地址。法律主体只可能是A
IATF16949条款 8.5.6.1更改的控制--补充& 8.5.6.1.1临时更改的控制
以下类型的制造场所变更在实施前必须通知客户:
[*]永久性转移:将生产或服务过程从一个工厂永久地搬迁到另一个工厂或地点。
[*]增加新场所:在现有的制造场所以外,增加一个新的地点来生产相同的产品。
[*]替代性场所(替补场地):即使某个场地只是作为“备用”或“替补”生产场地(例如为了业务连续性计划),只要它有可能被用于生产提供给客户的产品,此变更也需获得批准。
[*]外包(承包)过程:将原本自己内部完成的生产制造过程,外包给另一个组织(承包商)。这在标准中被视为一种“制造场所的变更”,因为实际的生产地点发生了变化。
阿苏 发表于 2025-8-26 08:50
个人理解你们认证的合格供应商是A,那它提交的PPAP里面所有的都是来自A公司产线。你拿B公司就属于产线重大变 ...
{:1_89:} ISO是允许外包的,就看你与供应商之间是否有约定禁止外包,如约定,就8.2.2 产品和服务要求的确定。 无病呻吟,走火入魔 看你得合同里面有没有要求是否允许外包。 关注点应在对产品质量的控制,如有控制且控制好了,这也无可厚非,委外生产,除非你不允许委外。 这个要看你们跟供应商签的合同中的要求,再就是看本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质量情况 这种事情,无非两种可能,一是你不允许他外包,另一种是你允许外包但是他得告知或者经你同意。根据你们两家的合同、协议,然后判定属于哪一类违规。 本帖最后由 大熊猫 于 2025-8-26 08:51 编辑
引进这家供应商的时候做评审了?
你要先对他差能、设备、人员能力等各方面做评审
不符合项先开一个给自己吧。
如果供应商是原来自己生产的,但中途转包给B,那么他们的错误就是变更没有通知客户。
这个按你们质量协议或合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