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No 1005/2010 机动车牵引装置(towing devices)型式批准要求
这份 PDF 是欧盟委员会法规 (EU) No 1005/2010 的文本,发布于 2010年11月9日 的《欧盟官方公报》L291,法规通过日期为 2010年11月8日。它不是普通文章,而是一份关于机动车牵引装置(towing devices)型式批准要求的法律文件。简单概括:[*]目的与范围
该法规规定机动车牵引装置的 EC 型式批准要求,并实施 (EC) No 661/2009。适用于 M 类和 N 类机动车。
[*]主要定义
[*]“车辆类型(关于牵引装置)”:在牵引装置特性等关键方面没有差异的车辆。
[*]“牵引装置”:钩、环或其他形状的装置,用于连接牵引杆、牵引绳等。
[*]批准程序
制造商或其代表向批准机构申请 EC 型式批准;提交 Annex I Part 1 规定的信息文件;满足 Annex II 要求后,批准机构授予 EC 型式批准,按 2007/46/EC 的编号体系编号,并颁发 Annex I Part 2 规定的批准证书。
[*]旧批准与生效
根据旧指令 77/389/EEC 获得的批准继续有效,并可继续扩展。法规在官方公报发布后第 20 天生效,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附件内容
[*]Annex I:行政文件模板,包括信息文件和 EC 型式批准证书。
[*]技术附件/Annex II:规定牵引装置的具体要求。例如:所有机动车前部必须装有牵引装置;M 类车辆除不适合牵引外,后部也必须有;后部可用 UN-ECE R55 规定的机械连接装置替代;每个牵引装置必须能承受至少车辆技术允许最大装载质量一半的牵引和压缩静态力;测试载荷沿车辆水平纵向施加。
总体说,这是一份统一欧盟各国对机动车牵引装置安全与型式批准规则的法规,包含行政程序、证书模板和技术测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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