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2.0对于不同企业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
1. 对于不直接出口的材料、部件、组件等企业没有实质性变化,但对于这部分需要出口的企业,需注意到2019年7月22日后的产品中6种有毒有害物质不能超标。2. 对于自有品牌贸易商,在新版RoHS中,自有品牌贸易商身份转化为制造商,承担制造商的所有责任;而他人品牌的贸易商,同时也不属于欧盟进口商的,责任不大,只是应欧盟进口商的要求向制造企业提出相关要求。
3. 对于自有品牌的企业,RoHS指令将变成一个CE标志指令,其要求包含:企业要实施内部生产控制程序,进行合格评定和声明;制定技术档案,并至少保留10年;成品加贴CE标志,并保证产品带有规定的标识信息,以确保可追溯;建立不合格品处理、产品召回、与经销商的沟通机制;建立不合格品的纠正预防措施机制,以及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机制;10年内随时可向监管部门提供所有供应商、所有客户。
新版RoHS指令2011/65/EU让我们深刻感受到欧盟充分认识到过程控制在有毒有害物质管理中的重要性,我国的各类出口企业也应当迫切的意识到系统化的管理比单纯的检测更为重要,同时更应看到新版欧盟RoHS指令所引起的世界环保发展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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