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2017年9月21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重点将对今后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性加强管理。《意见》规定,要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核心内容如下:
根据中办、国办近日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到2020年,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实现两个“确保”,即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当前,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等因素,导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突出。意见提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地、州、盟),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
意见要求,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重点解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
对于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责任,意见提出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意见还提出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并要求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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