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关于交流电动机电容器认证执行新版认证规则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发布《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推进被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的零部件产品自愿认证的公告》(2015年第28号),提出废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6号公告》。我中心根据需要,对6号公告涉及的认证规则CNCA-V01-013:2003《部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 交流电动机电容器》进行了转化,制定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认证规则CQC11-471114-2016,替代CNCA-V01-013:2003。最新业务信息如下:涉及产品小类及名称:002019交流电动机电容器/006010交流电动机用电容器
认证规则编号及名称:CQC11-471114-2016 《交流电动机电容器安全认证规则》(发布实施日期:2016年3月8日)
现将执行CQC11-471114-2016 规则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执行新版认证规则的要求如下: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申请人应采用新版规则CQC11-471114-2016申请认证,并获取新规则认证证书。
2、对于已按CNCA-V01-013:2003《部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 交流电动机电容器》出具的证书,其认证规则转换工作采取自然过渡的方式,申请人可结合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完成规则转换。
二、新旧规则的主要变化:
1、规则第2章,增加认证模式2: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2、规则第4.2.1条,检测标准由“GB3667-1997”修改为“GB/T3667.1-2005”;
3、规则第7.1条,增加:“对于无CQC颁发CCC或CQC证书的企业,如采用模式2实施认证,首次监督检查的时间应在获证后3个月内进行,如3个月内未完成,应暂停相应的有效证书,首次监督检查内容同初始工厂检查”。
CQC产品二部已经开始使用新版规则受理002019交流电动机电容器产品的认证申请,企业可以通过CQC网站提交认证申请,具体事宜请与产品二部工程师联络。联系电话:(010)83886295、83886339。
CQC产品四部已经开始使用新版规则受理006010交流电动机用电容器产品的认证申请,企业可以通过CQC网站提交认证申请,具体事宜请与产品四部工程师联络。联系电话:(010)83886367、83886463。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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