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电器、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等列入强制性认证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实施范围的公告2017年第28号为持续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审批制度改革,激发认证检测行业活力,便利生产企业获得认证,经研究,我委决定在《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进一步深化强制性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举措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34号)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实施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新增范围
日常指定试点产品范围新增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照明电器、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同时将装饰装修类木器溶剂涂料扩大至整个装饰装修产品。
新增日常指定产品范围表
指定项目编号产品领域实施规则
5.4装饰装修产品CNCA-C21-01:装饰装修产品
5.5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C07-01: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5.6照明电器CNCA-C10-01:照明电器
5.7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CNCA-C11-07: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二、申请方式
有意愿承担上述产品领域强制性认证检测业务的实验室可随时向国家认监委提交指定申请。申请采取网上填报和寄送纸质申请书并行的方式进行。网上申报地:http://cccxzsp.cnca.cn/aasp;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邮编:100088。
三、指定方式
我委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指定行政审批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11号)要求,对具备所申请领域检测能力的实验室(其中申请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照明电器的,应具备该领域全部认证依据标准的检测能力)予以指定。
国家认监委2017年9月22日 thanks for sharing{:1_105:} 谢谢分享.。。 :Q:Q:Q:Q:Q :):):):):)感谢分享!!!:):):):):) :hug: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