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949中关于内审员能力保持的矛盾
16949条款9.2.2.2/9.2.2.3规定体系审核、制造过程审核每3年进行一次审核;而条款7.2.3中规定:内审员能力的保持,每年应执行组织规定的最小数量的审核。按标准9.2.2.2/9.2.2.3要求,组织每3年进行一次体系审核和制造过程审核,是符合标准此条款的。但如此一来,对于这些体系审核员、制造过程审核员的能力是不符合7.2.3的,难道这个审核的最小数量可规定为0吗?这样,外审时,外审员也不认可啊?这就是矛盾。
请各位发表高见!
谢谢!
标准要求:每三个日历年采用过程方法审核一次全部的质量管理体系过程,并不是说只能是三个日历年进行一次体系审核,可以每年都进行审核,三个日历年覆盖全部质量管理体系过程即可,也可以每年采用过程方法审核一次全部的质量管理体系过程,也是可以的,对有些企业,涉及多场所,新标准的要求就更加合适,与7.2.3条款要求并不矛盾 呵呵
1、如果说的极端一些儿,是有点矛盾。不过从企业正常来说,体系、过程 和产品审核每年都有按排,还有像二方的审核、专项的问题或流程的调查审核是不会少的。所有如偏激一点按9.2.2.2和9.2.2.3执行也会保得住7.2.3的能力保持的要求。
2、个人觉得:9.2.2.2-4,是对9.2.2.1的说明:内审方案即要有点也要有面; 何况,内审结果是管理评审的一项输入,每年要有的。 :) :)个人理解不矛盾。内审在复杂、量比较大的情况或者按自己需求,除了必须审核覆盖的内容,其他条款是可以抽样的,要求三年覆盖全部而已,实际每年都在审核,每年都审核一次以保证能力不矛盾。 感谢以上各位 :):):):) engineerofficer 发表于 2017-10-22 10:06
标准要求:每三个日历年采用过程方法审核一次全部的质量管理体系过程,并不是说只能是三个日历年进行一次体 ...
感谢
外部审核不也是三年进行一次全部过程的审核吗?
其间的各次“监督审核”规定了“最小数量”
注意理解“全部”与“最小数量”。 看到大家的回复,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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