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949条款6.1.2.3发生自然灾害时保证供应持续性的异议
16949条款6.1.2.3应急计划中说了如下一段:组织应c)准备应急计划, 以在下列任何情况下保证供应的持续性:关键设备故障;外部提供的产品、过程或服务中断;常见自然灾害;火灾;公共事业中断;对信息技术的网络攻击;劳动力短缺;或者基础设施破坏。英文版见图1、图2.
我的理解:当发生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时,组织是无法进行了生产,也无法运输的。压根也谈不上保证供应的持续性。(2008年四川发生了地震,客户这时还要求供应商按时供应,这是不可能的) 发生这些自然灾害时,属于不可抗力,我好像在哪本法律上看到了:当发生不可抗时,若不能按时履约,不属于违约。(若哪位有此段法律,请截图给我看一下,谢谢!我想中国如此,别国也应该有此规定)
我不知道,当时标准为何如此写?他能做到吗?
针对此点,各位是如何理解的?如何做的?换版时,外审人员是如何审的?
请指教!
谢谢!
計劃目的,主要是讓客戶知道,當有任何的緊急的事件發生,組織是如何應對,此計劃及過程,能提出並形成文件讓客戶了解,並非是在討論當無法準時交貨時,與客戶之間的賠償,此部份是在與客戶簽訂的採購合約,不要混為一談,避免陷入不知如何應對的迷思;當然在客觀性證據,建議最好能在應急項目,執行幾個項目,以佐證計劃的可行性評價及有效性,以上是小弟的見解! 哈哈,给我们开了个“Objective evidence:客观证据
组织所建立的应急计划没有包括常见的自然灾害;火灾;对信息系统的网络攻击等内容,也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已对所制定的应急计划的有效性进行了定期测试或评价。” 程序文件加进去即可,做不做再说。 :funk::funk: :) 很好的分享卸卸 :) :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