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园来了8
发表于 2018-6-10 08:03:08
:Q
qingyan122
发表于 2018-6-11 08:58:49
简单说一下个人观点,两个不符合都是严重不符合,就原因分析来讲,主观意识不强 这不能作为根本原因,对于纠正措施,仅仅培训和按要求操作是远远不够的,你有没有想过不符合造成的隐患怎么解决?比如说:计量器具未按期校准,那么失控的计量器具测出来的数据有可信度吗?需不需要复验?需不需要追溯? 而从两个不符合的纠正措施来看,都是做的表面文章,根本就没有想到标准为什么要这样规定,按标准进行操作的目的是什么?不按标准操作,造成什么样的实际后果或隐患?
沙坚
发表于 2018-6-11 09:23:57
:)
lhrs007
发表于 2018-6-11 13:53:49
主缺严重违法要求,如果属个别遗漏并且影响小,可列为一般缺失!
ayjt
发表于 2021-10-28 08:12:27
:)
a664848512
发表于 2021-11-23 12:53:41
:P
SZHNYF
发表于 2021-11-23 14:06:47
第一个开一般不符合就过分了啊
没有台账没有校准。
过往的产品质量都能对其保持怀疑的态度,因为没有在受控条件下进行……
还有……你们有监测设备管理程序吗……对主管进行培训……培训啥东西都没写
xyq503197
发表于 2021-11-23 14:25:38
完完全全走过场就凭计量器具送检的事,估计严格一点的外审你们内审会变成严重不符合项
Jn4071
发表于 2022-5-23 11:44:00
有点单薄,不使用5Why的么。。。
weken
发表于 2022-5-23 14:08:00
谢谢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