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8.5.5.2与顾客的服务协议” 的理解
内审过程中我们几个内审员产生的理解的分歧:一方认为:在与顾客签订服务协议时,只要公司能满足顾客服务协议要求即可(顶多也就是作为合同评审的一项内容);
二方认为:是在顾客签订服务协议时,是需要评审可达性,签订后公司要定期对服务承诺进行系统性的定期验证,不限于8.5.5.2的三条。
现公司内部没有这方面的控制要求,请专业人士从标准条款的理解上给出解答。
谢谢!
个人观点:
1. 8.5.5.2三条是从公司资源配置上是否能支持客户协议能否达成;
2. 鉴于以上,楼主一方观点是定性认为公司可以满足客户协议并通过合同评审保持成文信息;
二方观点是更为细化客户要求并实时追踪,保证客户协议完成时效性,对资源配置要求更高;
3. 综合以上,从满足条款要求角度来讲,双方观点只要符合要求即可。
4. 但从公司规模、客户评级以及公司资源配置上,需要择优应对,保证适宜资源匹配相应订单。
5. 建议:对顾客服务协议划分等级匹配公司对应资源或许更为合适。
6. 以上愚见,还望讨论。 :) :) :):) :Q 可达性还是要评审的 感谢分享 感谢分享 感谢分享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