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问题,罚多少钱可以解决?
作为一名质量人,在工作中,质量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企业最头疼的问题。每个企业的方式也不一样,罚款就是一些企业的做法。那么,罚款就能解决质量问题吗?今日话题
你觉得,罚款对解决质量问题有帮助吗?
一则产品质量问题处罚管理规定
首先,我们从一则《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说起。(因内容较长,选取其中部分内容)
本规定申明:处罚只是手段,提高产品质量才是目的。
一 、公司外购、外协不合格品处罚
a) 返工品:公司内部由责任单位负责人安排责任人返工返修,不计报酬,返工完备交检验复检。若返工品责任人不在现场,由车间安排其他人员返工,返工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并扣罚责任人20~50元,数量大的、成本高的要加倍处罚。
b)返修品、回用品:属外购的按购进价的90%计算;公司内的、外协的工序无加工费。如与质检人员有关的情况,质检人员另外按4.3 c)、d)、e)条执行。
c)废品:外购、外协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包括材料费、工序加工费等),铸件类的可采取调换合格坯料和赔偿工序加工费的方式。公司内部人员按4.2.2条执行。
本着以教育为主的目的,对于公司内部人员最初几次发生的质量问题的处罚,按以下损失比例执行(各责任人在承担损失比例的基础上,再按责任的大小承担损失)。
但是,所有员工不允许频繁出现质量问题,在一年度中出现质量问题的频次及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a) 第1~4项累计发生3次以上的,第2~5项从第4次开始依次提升处罚比例10%,直至100%。
b) 第5项发生1次以上的,第2~5项从第2次开始依次提升处罚比例10%,直至100%。
c) 第1~5项累计发生5次(第5项都按2次计算)以上的,第6~8次按经济损失的120%处罚,第9次开始按经济损失的150%处罚(对于任何个人或供方处罚达到150%后,要考虑其能否胜任此项工作,并限期整改,如无明显提高,则劝其离职或取消其供方资格)。
4.2.3 外协户的发生频次按第4.2.2 c)条执行,铸造厂家可按第4.2.2 c)条放宽至8次、9~14次、15次执行。
二、各责任人在不合格品中的责任
a) 凡因首件未按规定送检造成的废品,由操作者100%承担损失比例。
b) 凡首检合格的、车间质检员巡检或完工检发现的废品,由操作者100%承担损失比例。
c) 凡首检合格的、车间质检员巡检或完工检未发现的废品,被总检员发现的,操作者按70%扣罚,质检员按30%扣罚。
d) 凡首检被质检员误确认为合格的废品,操作者按30%扣罚,车间质检员按70%扣罚。
e) 对于已入库的零部件,如有不是总检员发现的不合格品,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属返修品、回用品的对总检员按损失的30%扣罚,属废品的对总检员按损失的20%扣罚。
三、管理部门领导的质量责任
[*]一年度内本部门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4000元以上的,技术部长按经济损失超出部分的10%扣罚。
[*]一年度内本车间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6000元以上的,车间主任各按经济损失超出部分的10%扣罚。
[*]一年度内采购、外协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12000元以上的,供销部长按经济损超出部分失的10%扣罚。
[*]一年度内本部门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8000元以上的,生产部长按经济损超出部分失的10%扣罚。
[*]一年度内全公司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20000元以上的,质检部长按经济损失超出部分的10%扣罚。
这只是其中一部分内容,规定中还有比如工艺设计、装备车间、供应采购、仓管等相关罚款规定。在此就不一一列举。
罚款能解决质量问题吗?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一家企业这般规定罚款,就能解决质量问题吗?
某些公司建立罚款制度是为了质量管理,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质量管理手段。也是为了对做错事情人的一种惩罚,一种告诫,希望其不能再出错,也是对其他人的一种震慑。
但是,有某些公司则把质量罚款作为目的。曾经有个公司对品管员下任务,每个月要开出多少张罚单,否则则要扣掉品管员的绩效工资。这样把罚款作为目的的公司最后是生产部和质量部关系很僵,甚至于出现品管员在上夜班时被生产部员工殴打的情况。诚然,不能为了罚款而罚款,也不能非得把质量情况与罚款扯在一起。
罚款实际上是管理制度的一种体现方式,靠制度管人也没有错。但是,质量问题应该通过查找原因,分析问题的根源,想办法解决问题,而不是靠罚款解决。罚款只是维护制度的一种方式而不是解决质量问题的工具,实际工作过程中很多人寄希望靠罚款来解决质量问题。
靠罚款真能解决质量问题吗?显然罚款有时会引来工人的不满,造成更大的损失。有同行认为,公司要少用罚款和慎用罚款的方式来解决质量问题,而应该靠提高技术来解决质量问题,开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操作技能来解决质量问题,靠转变管理者思维方式来解决质量问题。
这个不好说啊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有的公司体系清晰职责分明,部门间相互监督,质量问题责任明确,自然解决起来就效率高,但有的则不然,发现问题处理起来拖泥带水,部门间来回踢皮球,虽能划清责任但总会有借口扯皮,这个时候采取一些粗暴的方式也许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品质部奖罚制度:http://www.pinzhi.org/forum.php? ... =614&page=1#pid2233 罚款只是一种手段,真正能处理问题的还是从技术、管理角度出发,防止问题的发生。如果工人就是不按照规定执行,那就该重罚或者开除。 感谢分享 {:1_89:} 在台灣 扣錢是違法的 不論是一塊還是一毛。
所以 通常是先被高層作約談,約談一次記一點,達三點後就會開除。
按照台灣勞基法第11條規定,勞工如果真的不能勝任工作時,雇主可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至於預告期間多長,就要看勞工在這家公司服務多久,這可以參考勞基法第16條的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至於資遣的問題,可以參考第17條的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也就是說,雇主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後,要按照17條規定視勞工在公司服務多久而給付資遣費。 罚钱不是手段,其实可以用绩效考核的方式 谢谢分享。。。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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