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IATF16949中9.1.2.1条款c的理解
9.1.2.1 顾客满意——补充 应通过对内部和外部绩效指标的持续评价来监视顾客对组织的满意度,以确保符合产品和过程规范及其它顾客要求。 绩效指标应基于客观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a)已交付零件的质量绩效;b)对顾客造成的干扰;c)使用现场退货、召回和保修(在适用情况下);d)交付时间安排的绩效(包括超额运费的情况);e)与质量或交付问题有关的顾客通知,包括特殊状态。请问c)在适用情况下怎么理解,尤其是召回和保修对于哪类产品不适用此条款?
也想知道 求高手指点 是否可以理解为:就 在整车厂或总成厂等有服务活动或设立有服务代表的供方而言。 請問 有人可以解釋下列兩點的區別嗎?,我的認知是,不論接收到客戶的反應提出或客訴抱怨都先開立客訴處理單處理,並統計(這個會列在客戶滿意度調查的評估中)。 我以為這兩點都是同一個意思 。但實際上我真的不懂意思。
9.1.2.1
a)已交付產品的品質績效; 和
e)與品質或交付問題相關的顧客通知,包括特殊情況;
今年外部审核,审核员也开了这个内容的不符合项,整改不容易啊 {:1_180:} 这个不符合如何来整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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