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 发表于 2019-11-23 12:13:10

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发布

据中国认可消息,根据国际认可论坛(IAF)第2018-13号决议,自2021年10月31日起,产品认证机构应确保在其认可的范围内所颁发的认证文件中标注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严格落实此决议,对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做了修订。上述文件已于2019年11月5日发布, 2019年12月1日实施。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可在CNAS网站认可规范栏目下载。

针对IAF第2018-13号决议中有关要求,CNAS做出以下安排:

一、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获得CNAS认可的范围内,产品认证构新颁发或换发的认证文件上应标注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

二、产品认证机构可结合监督或再认证为获证组织换发标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的认证文件,并应于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认证文件换发;

三、自2019年12月1日起,产品认证机构实施的某特定产品认证制度(如常规产品认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有机产品认证、森林认证、低碳产品认证、服务认证、EPA复合木制品认证等)或认证制度下的某认证业务范围新获得CNAS认可后,对于获得CNAS认可前所颁发的认证文件,产品认证机构在随后换发标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的认证文件时,应在换发认证文件前进行必要的策划和评估,确保其认证活动满足认可规范的要求。

四、在同时被CNAS和其他IAF成员认可的认证活动范围内,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文件上应至少标注一家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声明中至少注明获得某一家认可机构认可);如认证文件上标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获得CNAS认可,则应满足上述一~三的要求;

五、产品认证机构应对认证文件的转换做出安排。CNAS在监督、复评中,将关注其对认证文件转换安排的落实情况。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产品认证机构未能证明已按前述要求对其认证文件做出相应安排的,将视为观察项予以记录;自2020年10月31日,CNAS在认可评审中发现产品认证机构不能证明其获得CNAS认可范围内的认证文件在截止日2021年10月31日起能标注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的,将视为一般不符合。

注: 产品包含过程和服务
特此通知。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2019年11月11

wine1208 发表于 2019-11-26 16:44:28

:)

黄桂林 发表于 2019-12-2 15:09:11

Thanks!

宋海萍 发表于 2019-12-13 14:32:19

{:1_89:}

XYXCL20141231 发表于 2020-5-4 19:48:03

:):):):):):):):):)

XYXCL20141231 发表于 2020-5-6 08:10:48

:):):):):):):):):)

XYXCL20141231 发表于 2020-5-7 13:17:39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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