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针对电子烟的法律法规要求
在欧盟,电子烟归于2014/40/EU“烟草产品指令”管辖范围。不同于美国,虽然欧盟没有要求对电子烟进行上市前审查,但电子烟及其替换装置的制造商和进口商需在产品投放市场前6个月以电子文档形式向当地主管机构告知其计划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信息,其中包括制造商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成分清单,成分排放的毒理学数据,在正常使用中尼古丁吸收剂量,产品组件和生产过程描述等。欧盟对于电子烟产品尼古丁含量、包装、标签、禁用物质要求见表4。下表 2014/40/EU中对于电子烟产品尼古丁含量、包装、标签、禁用物质要求
尼古丁含量1. 用于装含尼古丁溶液的补充装置容量不得超过10ml;
2. 在一次性电子烟中的烟弹或一次性烟弹的容量不得超过2ml;
3. 含尼古丁溶液中尼古丁浓度不得超过20mg/ml。
标签需含信息1. 使用和储存产品说明,包括不建议年轻人和非吸烟者使用;
2. 禁忌症;
3. 针对特定风险群体的警告;
4. 可能的不利影响。
包装儿童安全防护包装
含尼古丁溶液中的禁用添加剂1.维生素或其他添加剂,给人造成烟草产品对健康有益或减少健康风险的印象;
2. 咖啡因或牛磺酸或其他与能量和活力有关的添加剂和兴奋剂化合物;
3. 具有排放着色特性的添加剂;
4. 促进尼古丁吸收的添加剂;
5. 在未燃烧状态下具有CMR特性的添加剂。
欧盟认为,对烟草产品的严格监管,一方面可节省国民卫生保健支出,另一方面还可提高劳动力整体身体素质,这将有助于推动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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