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VOCs排放的项目,其治理措施可采用哪些措施?
涉及 VOCs排放的项目,是否除了除恶臭异味治理外,禁止采用吸附、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和光氧化中单一的治理措施?若果不是单一治理措施,是复合治理措施可行么?比如采用光催化+活性炭吸附,可行么?如不行, 是否已采用的治理设施,需要更换治理设施?答复内容: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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