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修订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第1号修改单条款号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
1总则增加一条
1.6 信息化要求
由市场监管总局实施以及市场监管总局依法授权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统一使用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进行申请、受理和批准,颁发电子证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修理和充装许可,也可以使用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暂时不使用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的,应当与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实现有关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的互联互通,方便许可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2 许可条件2.2.4.2本条增加一款
(4)公司与其子公司共同申请同一设计许可的,其设计许可的资源条件应当分别满足相应的许可资源条件。
3 许可程序和要求3.4.3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
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A级锅炉安装应在2年内完成)。
4附则增加一条
4.2 鉴定评审机构及鉴定评审工作要求
发证机关委托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鉴定评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气瓶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型式试验资质,其它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是具有相应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或者是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特种设备专业协会。
注:原4.2条至4.6条序号顺延修改为“4.3至4.7”。 :) {:1_89:} 这个好像只是征求意见稿,正式版还未出来 谢谢分享 {:1_89:} 谢谢分享 {:1_89:} 谢谢分享 {:1_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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