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两个审核案例看再认证审核的实施时机 By 侯志强 吕华
2015版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 第一部分:要求》(以下简称“标准”)发布实施至今已有数年时间,但在审核实践中,对该标准中有关再认证的要求,尚存在一些不同的理解,给认证机构和获证客户的再认证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惑。近期,笔者遇到了两个案例,引发了对再认证审核实施时机问题的一些思考。
案例一
某获证企业重组改制,其QMS证书将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企业在6月29日提出再认证申请,但由于企业尚处于重组改制中,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暂无法接受再认证审核,预计2020年10月31日完成重组改制,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届时可接受审核。企业希望到时能按再认证接受审核并换发证书。认证机构是否可以受理申请,并按企业要求的时间实施再认证审核?
笔者认为,认证机构只要在证书到期(2020年6月30日)前进行了部分再认证活动(如正在进行申请评审),满足受理条件后,即可受理申请,并按企业要求的时间实施再认证审核,可据此作出再认证决定,换发认证证书。新证书的生效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终止日期应基于上一个认证周期。其理由如下:
标准9.6.3.2.5条款要求,“在认证到期后,如果认证机构能够在6个月内完成未尽的再认证活动,则可以恢复认证,否则应至少进行一次第二阶段才能恢复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终止日期应基于上一个认证周期”。笔者认为,该条款说明,对已失效的认证可以恢复认证,即如果满足了认证到期半年内完成未尽再认证活动或再实施一次补充的第二阶段审核等条件后,可以恢复认证。新证书的生效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终止日期应基于上一个认证周期。在这种情况下,新证书的有效期会短于3年。在本案例中,如果在11月5日完成再认证审核,并于11月10日作出再认证决定,则新证书的生效日期是2020年11月10日,终止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证书有效期仅为2年零7个月又20天。
根据本标准引言中的定义,认证活动是构成从申请评审到认证终止的整个认证过程的单项活动。因此,再认证活动即可包括再认证的申请评审、审核策划、审核实施、不符合整改及验证和认证决定等单项活动。那么,标准9.6.3.2.5条款中的“未尽的再认证活动”可包括未完成的以上所述的一项或几项活动。按照认证活动流程的先后顺序,“未尽的再认证活动”至少应处于正在进行申请评审状态,才符合标准该条款的要求,即在证书到期时,获证客户已提交再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已与客户进行初步信息沟通,并至少正在进行申请评审。
但应注意,标准9.6.3.1.1条款规定:“再认证审核的目的是确认管理体系作为一个整体的持续符合性与有效性,以及与认证范围的持续相关性和适宜性。认证机构应策划并实施再认证审核,以评价获证客户是否持续满足相关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所有要求。上述策划和实施应及时进行,以便认证能在到期前及时更新”。因此,再认证审核的策划和实施一般应在认证证书处于有效状态,获证客户已提出再认证申请的条件下进行,且应保证在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决定。由此可见,标准9.6.3.2.5条款中的“恢复认证”仅是针对特殊情况而采取一种特殊的处理方式,我们不应将“恢复认证”这种特殊的处理方式变成常规的处理方式而广泛采用,否则,说明认证机构在再认证审核的策划与实施方面存在问题和不足,不符合本标准9.6.3.1.1条款关于再认证审核的“上述策划和实施应及时进行,以便认证能在到期前及时更新”的要求,将增大认证机构的违规风险。
综上所述,再认证审核一般应在证书到期前实施,且应保证在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再认证审核可在证书到期后实施,但至少应在证书到期前实施了部分再认证活动,如正在进行申请评审。恢复认证后,新证书的生效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终止日期应基于上一个认证周期。
案例二
某获证企业因受区域环境保护政策影响而异地搬迁,其QMS证书因企业搬迁无法正常生产而处于暂停状态,并将于2021年5月31日到期。企业完成搬迁,恢复正常生产后,于4月30日提出QMS暂停转恢复+再认证申请,希望在证书到期前实施暂停转恢复+再认证审核,恢复认证并换发证书。认证机构是否可以受理申请,并实施暂停转恢复+再认证审核?
笔者认为,该企业QMS证书虽尚处于暂停状态,但企业已完成搬迁,恢复了正常生产,造成证书暂停的原因已消除,且证书尚未到期,具备恢复认证的条件,因此,认证机构可以受理申请,暂停转恢复审核与再认证审核可一并进行。其理由是:
根据标准9.6.3.1.1条款关于再认证审核的目的及其策划和实施的要求,再认证审核的策划和实施一般应在认证证书处于有效状态,获证客户已提出再认证申请的条件下进行,且应保证在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决定。但在审核实践中,还会遇到各种特殊情况,我们不应简单、机械地执行标准要求,而应基于认证的初衷,本着为客户着想,努力增强顾客满意度的心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妥善予以处理。
如果获证企业的证书尚处于暂停状态,但造成证书暂停的原因已消除,企业申请恢复认证并实施再认证审核,此时如果证书尚未到期,笔者认为则可以受理申请,暂停转恢复审核与再认证审核可一并进行,而无需分别实施。其理由是:此时可以视作先恢复认证,再实施再认证审核,只是时间间隔极短,难以明确区分而已。这样既可提高可操作性,又可减少获证企业和认证机构认证审核的工作量。但其前提是获证企业已消除造成证书暂停的原因,暂停转恢复审核能够给出推荐恢复认证的结论,否则无法实施再认证审核。如果证书已到期,则不应受理此种申请,只能按初次认证重新申请。因为证书已失效,无法恢复认证,也无法实施再认证审核。
结语
再认证审核一般应在证书到期前实施,且应保证在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再认证审核可在证书到期后实施,但至少应在证书到期前实施了部分再认证活动。如果认证证书处于暂停状态,是否可以实施再认证审核应酌情处置。
来源:《中国认证认可》杂志 2021年第11期 作者:侯志强 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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