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超额运费是否可取消实施?
在IATF中,常提到超额运费理解与运用困扰,是否去掉此项实施?借此平台与质量人展开交流,弄个明白{:1_101:}期待大家的分享:handshake条款中定义:合同交付之外发生的超出成本或费用。它要可能是由于方法、数量、未按计划或延迟交付等原因引起的费用。
本帖最后由 sutie0008 于 2022-4-4 14:41 编辑
charlesjshu 发表于 2022-4-3 19:08
超額運費已經在認可解釋中取消了,可以不用考慮納入衡量。以下全文參考:
8.4.2.4
提到的供應商績效指標監視 ...
这里是针对的供应商超额运费监视,因为供应商有责任监督对顾客产生的超额运费,本公司对顾客产生的超额运费还是需要监视的。
超額運費已經在認可解釋中取消了,可以不用考慮納入衡量。以下全文參考:
8.4.2.4
提到的供應商績效指標監視
d) 超額運費發生次數。這項在認可解釋中已經取消
變更的理由:
超額運費已經包括在 9.1.2.1 中定義的顧客滿意要求中。衡量供應商超額運費的發生也不在組織 品質管制體系的範圍內,因為這是一個內部供應商績效指標。
期待其他朋友的解答 {:1_180:}{:1_180:} :) charlesjshu 发表于 2022-4-3 19:08
超額運費已經在認可解釋中取消了,可以不用考慮納入衡量。以下全文參考:
8.4.2.4
提到的供應商績效指標監視 ...
{:1_89:} {:1_180:} {:1_180:} 只是说供应商的超额运费监视可以取消,自己的超额运费状况还是需要监视评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