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 发表于 2022-8-12 17:09:57

虚假认证,伪造、冒用、买卖证书或将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论,严重危害质量安全;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

实施以上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七条 实施下列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 生产、销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二)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三)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经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

  (四) 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论,严重危害质量安全;


  (五) 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

  (六) 其他违反质量安全领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jerrysun98 发表于 2022-8-12 19: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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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_j1003 发表于 2022-8-12 20: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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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_sun1111 发表于 2022-8-12 20:49:05

:)

billye 发表于 2022-8-13 06:51:43

感谢分享

叶太平 发表于 2022-8-13 06:54:24

感谢分享

ckk594 发表于 2022-8-13 07:20:04

感谢分享

友联友 发表于 2022-8-13 09: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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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zhu712 发表于 2022-8-13 10:04:35

:L

yitian484 发表于 2022-8-13 1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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