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对14类新污染物重点管控
近日,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等六部门联合公布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对14类新污染物的重点管控。除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的发布,多个省市如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四川、天津、重庆 、陕西等地的《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或征求意见稿也已在22年底前陆续落地——新污染物监测和治理将成为2023年生态环保领域的关键任务。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后确定。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提出重点管控的14种新污染物分别是:
1、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
2、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
3、十溴二苯醚;
4、短链氯化石蜡;
5、六氯丁二烯;
6、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7、三氯杀螨醇;
8、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PFHxS类);
9、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
10、二氯甲烷;
11、三氯甲烷;
12、壬基酚;
13、抗生素;
14、已淘汰类(包括六溴环十二烷、氯丹、灭蚁灵、六氯苯、滴滴涕、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林丹、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多氯联苯共10种已淘汰类新污染物)。
这些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来源广泛性等特征,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2022年5月发布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提出将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在长江、黄河等流域和重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重点河口、重点海湾、重点海水养殖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聚焦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行业,选取一批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形成一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
2022年11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明文规定“生产、加工使用或者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纳入重点排污单位。
2022年11月29日,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并提出要不断完善《清单》,将新污染物治理融入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清单》与现有污染防治制度机制的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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