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车、玩具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修订
近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对CQC-C2201-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童车类产品》和CQC-C2202-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玩具》进行了修订,自2023年1月16日起,申请人需按照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申请认证。详情如下:各相关单位: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近期对CQC-C2201-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童车类产品》和CQC-C2202-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玩具》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玩具
——删除原1术语和定义,变更为1范围;
——将原2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变更为附件1;
——4.1.4 修改乘骑车辆玩具单元划分原则;
——删除原4.2认证模式的选择;
——删除原5.4不同认证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5.2 修改认证申请所需的资料;
——删除原7.1.5少量单批次产品抽样要求;
——9.1修改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方式;
——9.2 修改监督抽样检测的要求;
——10.1增加工厂搬迁的要求;
——将原12获证后关键原材料的控制变更为附件5;
——删除原附件4利用生产企业资源实施检测的要求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附件4 修改关键原/辅材料、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编辑性修改。
二、童车类产品
——删除原1术语和定义,变更为范围;
——将原2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变更为附件1;
——删除原4.2认证模式的选择;
——4.1 修改婴儿学步车单元划分原则;
——5.2 修改认证申请所需的资料;
——删除原5.4不同认证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删除原7.1.5少量单批次产品抽样要求;
——9.2 修改监督抽样检测的要求;
——10修改获证后监督内容;
——11.1增加工厂搬迁的要求;
——将原12获证后关键原材料的控制变更为附件5;
——删除原14对生产企业检测资源的利用;
——附件4 修改关键原/辅材料、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编辑性修改。
三、实施要求
本次细则修订不涉及证书换版。自2023年1月16日起,申请人需按照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申请认证。
联系方式:张海涛 010-83886046。
附件1:CQC-C2201-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童车类产品
附件2:CQC-C2202-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玩具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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