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IP 发表于 2023-3-31 22:11:42

青岛标普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因不规范操作 被处罚款11万元

近日,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发布处罚决定书青市监处罚〔2023〕07003号,公示关于青岛标普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未对其认证的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也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及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案件,详情如下:


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3〕07003号
案件名称关于青岛标普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未对其认证的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也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及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案件法定代表人卢龙江
当事人青岛标普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DM6CP1C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3-03-24 00:00:00处罚幅度

主要违法事实在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组织的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中,发现青岛标普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在开展认证活动时,涉嫌未对其认证的1家获证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在其认证的2家获证组织认证过程中,涉嫌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人民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期限为6个月,其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注:《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六十条修订为五十九条)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2.处罚款1100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客栈徐三 发表于 2023-4-1 07:53:36

谢谢分享

ckk594 发表于 2023-4-1 07:59:20

谢谢分享

XQPPENG 发表于 2023-4-1 08:06:05


谢谢分享

yxp8012 发表于 2023-4-1 08:11:05

感谢分享信息

yan1e 发表于 2023-4-1 08:22:25

应该处罚,否则市场就更加混乱了

locek88 发表于 2023-4-1 08:53:38

为何不直接吊销认证资质呢:dizzy::dizzy::dizzy:

tianxiezuo 发表于 2023-4-1 11:20:02


谢谢分享

efa1188 发表于 2023-4-1 11:29:44

谢谢分享

njkiller 发表于 2023-4-3 08:39:57

罚的太少,曝光的只是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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