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批记录相关知识培训
2014年12月29日发布的2014年 第64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记录控制程序,包括记录的标识、保管、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要求等,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记录应当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等活动的可追溯性;
(二)记录应当清晰、完整,易于识别和检索,防止破损和丢失;
(三)记录不得随意涂改或者销毁,更改记录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
(四)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至少相当于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寿命期,但从放行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2年,或者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可追溯。
谢谢分享 {:1_180:}{:1_180:}{:1_180:} 谢谢分享 {:1_89:} 没注意就交贝了,太舅爷的资料还拿出来,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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