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又有四部规章发布!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公布)
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
第十七条 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882e887d8ef24f67b9b039c16d8beb21.html,政府网上免费下载的 谢谢分享 谢谢分享 谢谢分享 感谢分享 谢谢分享 谢谢分享 谢谢分享,解读中。
第十五条提及的《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市管总局发布了吗?在哪可以找到? :)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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