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布染整厂声明不适用8.3是否适当
本帖最后由 放逐理想 于 2023-4-23 20:00 编辑织造厂和染整厂属不同公司,也不在一个厂区,新产品开发时,织造厂开发部接客户色卡和技术要求在织厂打样(生产胚布),然后将客户色卡、色牢度要求和胚布转给染整厂,由染整厂根据色卡和色牢度要求染色、送测色牢度(这时同步确定染料配方和染色工艺),再将染好的成品布交给织造厂开发部确认,最后经客户确认后,开发部输出SOP、产品标准,织造厂已独立认证过,染整厂再单独认证时声明8.3不适用是否适当? 应该是可以的吧 我的看法是,既然配方和工艺都已确认,染整厂就是一个执行部门,不涉及8.3的相关内容 dgsdgdh 发表于 2023-4-23 17:03
我的看法是,既然配方和工艺都已确认,染整厂就是一个执行部门,不涉及8.3的相关内容 ...
染料配方和工艺是染整厂确定。 本帖最后由 kamire 于 2023-4-23 17:55 编辑
毫无疑问是不恰当的。织造厂明显提出的是设计指标,染整厂要负责具体产品和生产过程的设计 这个我认为需要看技术开发部在织造厂与整染厂的组织架构关系,如果独立的话也适用 个人认为是不适用的 谢谢分享 :) {:1_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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