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逐理想 发表于 2023-4-23 16:54:32

网布染整厂声明不适用8.3是否适当

本帖最后由 放逐理想 于 2023-4-23 20:00 编辑

织造厂和染整厂属不同公司,也不在一个厂区,新产品开发时,织造厂开发部接客户色卡和技术要求在织厂打样(生产胚布),然后将客户色卡、色牢度要求和胚布转给染整厂,由染整厂根据色卡和色牢度要求染色、送测色牢度(这时同步确定染料配方和染色工艺),再将染好的成品布交给织造厂开发部确认,最后经客户确认后,开发部输出SOP、产品标准,织造厂已独立认证过,染整厂再单独认证时声明8.3不适用是否适当?

dgsdgdh 发表于 2023-4-23 17:00:54

应该是可以的吧

dgsdgdh 发表于 2023-4-23 17:03:51

我的看法是,既然配方和工艺都已确认,染整厂就是一个执行部门,不涉及8.3的相关内容

放逐理想 发表于 2023-4-23 17:06:33

dgsdgdh 发表于 2023-4-23 17:03
我的看法是,既然配方和工艺都已确认,染整厂就是一个执行部门,不涉及8.3的相关内容 ...

染料配方和工艺是染整厂确定。

kamire 发表于 2023-4-23 17:53:01

本帖最后由 kamire 于 2023-4-23 17:55 编辑

毫无疑问是不恰当的。织造厂明显提出的是设计指标,染整厂要负责具体产品和生产过程的设计

QL青年 发表于 2023-4-24 07:42:45

这个我认为需要看技术开发部在织造厂与整染厂的组织架构关系,如果独立的话也适用

NSDY 发表于 2023-4-24 09:06:43

个人认为是不适用的

flyerchang 发表于 2023-8-5 16:49:40

谢谢分享

chen003830 发表于 2024-2-24 08:06:48

:)

Daniel.C 发表于 2024-3-30 17:36:31

{:1_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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