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近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统称规定),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生产单位必须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岗位并对其进行培训、考核,否则很可能面临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哪些产品的生产单位需要配备质量安全总监?
答:按照《规定》要求,在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生产单位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生产单位,以及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大中型生产单位,需要配备质量安全总监。
问:工业产品大中型生产单位的标准是什么?
答:工业产品大型生产单位是指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或者营业收入四亿元以上的单位;工业产品中型生产单位是指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二千万元以上四亿元以下的单位。
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是否必须为专职人员?
答: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可以为本单位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问: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数量有规定吗?
答:《规定》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没有提出具体的数量要求,但明确提出工业产品生产单位应当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等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
问:对于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者质量管理部门的生产单位,是否可以保留其原有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
答:对于已经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者质量管理部门的生产单位,可以保留单位原有的部门和人员配置,但要明确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人员岗位,确保其能够按照《规定》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问:担任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需要什么条件?
答:根据《规定》,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以下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
(二)具备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具有识别和防控相应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熟悉与本单位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以及原材料进货把关、产品出厂检验要求;
(四)参加本单位组织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问:如果工业产品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能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随机监督抽查考核,如何处理?
答: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结果。抽查考核不合格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问:生产单位如何组织对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培训?
答:根据《规定》,生产单位应当组织对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担任相应岗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生产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培训考核,也可以委托专业权威的机构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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