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汽车质量条款》20181229
1.总则1.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对供应商所供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含原辅料及维修备件)质量进行以下约定。
1.2 供应商必须认真履行质量职责,承担自零部件交付给长安汽车至零部件质量保证期结束全过程的质量责任。并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1.3 供应商必须守法经营,其供货零部件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长安汽车提供或长安汽车认可的相关技术文件标准、边界样本以及长安汽车隐含的要求。
1.4 供应商批量供货零部件,必须与小批试装样件确认的技术参数和通过道路试验已确认的产品性能、指标保持一致。供应商需制定供货零部件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并保持零部件材料、配方、工艺、生产场地、性能/功能、结构及二级供应商的长期稳定性和一致性,不得随意更改或变更;如确需要更改或变更,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长安汽车认可。
1.5 供应商致力于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供应商应遵守长安汽车具体规定的质量保证程序、检验及标准,这些标准包括ISO16949、ISO14001以及长安汽车的供货方的交付评定等。
1.6 供应商承诺,其供应的产品随整车出口境外或作为CKD/SKD零件出口境外时,积极配合支持并满足境外国家的相关法规与标准,并承担相关的质量责任。 别忘了,接到这样的质量协议要留下多方评审记录。 谢谢分享 谢谢分享 感谢分享 谢谢分享 不错 谢谢分享 {:1_180:}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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