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ZS 发表于 2023-7-4 17:39:38

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情形


违法行为拒绝检查情形的
违反条款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处罚依据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雅丽 发表于 2023-7-5 08:48:30

{:1_101:}

flyerchang 发表于 2023-7-5 15:01:23

谢谢分享

hiromi123 发表于 2023-7-5 23:41:57

感谢分享

badboy0133 发表于 2023-7-6 08: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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