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ZS 发表于 2023-7-4 22:01:44

违反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及申报登记


违法行为违反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及申报登记的罚款幅度裁定
违反条款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处罚依据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golfgti 发表于 2023-7-5 00:08:13

谢谢分享

pdcicbt 发表于 2023-7-5 0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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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il0404 发表于 2023-7-5 07: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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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on75 发表于 2023-7-5 07: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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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ye 发表于 2023-7-5 07: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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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太平 发表于 2023-7-5 07: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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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l0209428 发表于 2023-7-5 07:57:27

感谢分享

XQPPENG 发表于 2023-7-5 08: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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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killer 发表于 2023-7-5 08:32:51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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