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申万宏源
分享给大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申万宏源谢谢分享 属于信息安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三个段落:
第一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内幕消息操守指引(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的组织和监督工作,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内幕信息。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内幕信息披露事宜,确保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内幕信息,并保证所提供内幕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内幕信息的保密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协助完成相关登记备案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段: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和保密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资产、负债、权益、分红、投资、收购兼并、重大资产处置等方面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以下行为:
(一)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二)委托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为他人提供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四)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五)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其他不当行为。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由于以下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一)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其提供内幕信息而泄露的;
(二)因有关机构或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提供内幕信息而泄露的;
(三)因年审、审计等原因需要提供内幕信息的。
第三段: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登记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根据内幕信息的性质和影响范围,确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综合管理部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综合管理部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内幕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一)制定内幕信息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责任和保密措施;
(二)涉密部门和涉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三)对内幕信息采取加密措施,限制涉密信息的传播范围;
(四)对可能涉及内幕信息的电话、邮件、信函、来访等进行严格控制,防止泄露内幕信息;
(五)定期对涉密部门和涉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
(六)对违规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进行查处 {:1_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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