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RoHS指令附件Ⅲ新增回收硬质聚氯乙烯(PVC)镉和铅的豁免
2024年1月1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指令(EU) 2024/232,在欧盟RoHS指令附件Ⅲ中新增第46条关于含有回收硬质聚氯乙烯(PVC)的电子电气门窗塑料型材中镉和铅的豁免,该指令在公布后的第20天生效。相关豁免内容如下表格所示:条款内容范围与有效期
46用聚氯乙烯废料(以下简称 "回收硬质PVC")生产的含有混合物的塑料型材中的镉和铅,用于电子电气门窗,回收硬质PVC材料中的镉含量≤0.1%(重量计),铅含量≤1.5%(重量计)。自2026年5月28日起,从电子电气门窗中回收的硬PVC只能用于生产。
(EC) No 1907/2006附件XVII第63条第18(a)至(d)点所述类别的新产品。含有回收硬质PVC的PVC制品(铅含量≥0.1%)的供应商,在将这些制品投放市场之前,应确保其带有明显、易读和不可磨灭的标记:“含铅≥0.1%”;因物品性质不能在物品上标明的,应当在物品的包装上标明。含有回收硬质PVC的PVC制品供应商应根据要求向国家执法机关提交书面证据,以证实这些制品中PVC的回收来源。
提供可追溯性和可回收成分证明计划所颁发的证书,如根据EN 15343:2007或同等认可标准制定的计划,可用于证实在欧盟生产的PVC物品的此类声明。关于进口物品中PVC回收来源的声明,应附有由独立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提供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的同等证明。适用于第11类,有效期至202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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