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作为审核准则,审核时,要认定它是对的,不得质疑,否则审核就没法开展了。PS;整改时可以分析出,合同或声明错了,然后进行修正,但审核时坚决不可以。就像法院依据法规要求判你有罪,你说法规不合理,有问题,你是没罪的,社会就乱了。
所以开“7.1.4 过程运行环境”,检验所需的物理环境未有效提供。
至于检验员做的解释,未经验证前,不能作为审核证据。例如:资金紧张,这个和产品质量控制没啥直接关系;同行业其他厂对该产品的检测也不考虑温湿度的影响,这个是理由吗?力不足脚啊。推荐性标准,我们可以参照执行,进行一些改动,这个话是没错,但是得明确出不适用的内容啊,而且想删除,得明确对质量的影响为前提。厂经理办公会的决定,取消对温湿度的要求,从前面看,依据都不对,这个决定审核时肯定也不接受啊,不然厂长下命令,不用搞质量控制了,难道审核还得给过,还得给发证书才行了?
zhaohonggang 发表于 2024-1-26 15:46
“合同”作为审核准则,审核时,要认定它是对的,不得质疑,否则审核就没法开展了。PS;整改时可以分析出, ...
我也建议是7.1.4条款,过程运行环境。审核准则就是准则和法规,实际执行与准则不一致,肯定就是审核发现了。 zhaohonggang 发表于 2024-1-26 15:46
“合同”作为审核准则,审核时,要认定它是对的,不得质疑,否则审核就没法开展了。PS;整改时可以分析出, ...
{:1_89:} 其实你这种很好理解,就是7.1.4的问题。你自己说你开的8.2.2的条款。那只是表面问题。你开8.2.2还不如开8.2.3(B)顾客虽然没有明示,但规定的用途或已知的预期用途所必需的要求;
7.1.4过程运行环境才是你们公司深层问题 fuqiyu 发表于 2024-1-26 15:03
8.1~8.3 均有涉及,依据如下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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