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韧自强 发表于 2018-2-18 18:08:33

VDA6.3关于重复过去不符合的判定

VDA6.3条款6针对物质类产品的过程审核的评价6.1对各提问的评价中说了如下一句:
如果重复出现过去审核中的不符合项,缺乏落实纠正措施,也可视为不符合项,例如:针对"原因分析“、“措施落实”、“满足顾客要求”等。

我认为这个观点非常不妥,针对过去审核中(包括上次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现在本次审核中又出现了,咋能说“也可视为不符合项”,1)这本身就是个不符合项。2)若也是上次审核中的不符合项,若在ISO9001或IAFT16949中,那本次就是一个严重不符合项。
当然,这也可能是翻译(但我没有英文版,若哪位有请上传一份,感谢),但这种可能性不大。
请各位发表高见!
感谢!

hunter5168 发表于 2018-2-19 09:50:50

:Q

puyu607 发表于 2018-2-25 14:36:18

:)

LIN321 发表于 2018-4-22 15:32:53

:)

画上纸 发表于 2018-6-1 22:23:55

:Q

lcmon 发表于 2018-6-2 11:13:11

呵呵

flyerchang 发表于 2021-6-3 08:16:02

你们是不是在做假呢

haiquanzhou 发表于 2023-3-26 18:47:55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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