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接触用清漆和涂层以及食品接触用塑料(FCM)中的双酚A(BPA)
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新法规2018/213,以批准限制食品接触用清漆和涂层以及食品接触用塑料(FCM)中的双酚A(BPA)的使用。该法规从2018年9月6日起开始生效。在此日期之前合法投放到市场,受影响产品可以保留在市场上,直到库存用尽。法规(EU)No 10/2011修正法案
1. 根据法规(EU) No 10/2011附件I的“授权单体联合清单”,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中BPA的特定迁移限值应降至0.05 mg / kg。
2.根据法规(EU) No 10/2011, BPA禁令应从聚碳酸酯婴儿奶瓶延伸到具有防止婴幼儿泼溅特性聚碳酸酯饮水杯或饮水瓶。
关于食品接触用清漆和涂层新的BPA限制要求
1. 适用于食品接触用清漆或涂层的BPA的特定迁移限值应为0.05 mg / kg。接触下列婴幼儿食品(参考法规(EU)No 609/2013)的清漆或涂层及制品中不得迁移出BPA:
※ 婴幼儿配方奶粉
※ 后续配方奶粉
※ 谷物类加工食品
※ 婴儿食品
※ 为满足营养需求而开发的特殊医疗用途婴幼儿食品
※ 专为幼儿设计的牛奶饮料和类似产品
2. 特定迁移限值的符合性测试的规则应参考法规(EU) No 10/2011。
3.食品接触清漆或涂层应附有书面的符合性声明,除零售阶段外,在制造,加工和分销的所有阶段均适用。在收到国家主管当局的要求后10天内提供适当的符合性书面文件证明。
4.书面声明应包含以下信息:
※ 制定符合性声明的运营商的名称及地址;
※ 制造或进口涂层材料的运营商名称及地址;
※ 涂层材料及物品的名称;
※ 声明时间;
※ 适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清漆或涂层符合法规(EC)No 1935/2004 条款3,15和17中的BPA特定迁移限值要求;
※ 涂层材料或物品的使用规范,如:
a. 预期接触的食品类型;
b. 与食品接触的温度及时间;
c. 法规 (EU) No 10/2011 条款17和18或其他等效信息验证的最高的表面积和体积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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