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JB 11060-2023 《装备承制单位质量管理体系与资格监督要求》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装备承制单位质量管理体系与资格监督的依据、形式、方式、时机、内容和程序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军事代表对装备承制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监督工作。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都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提倡使用本标准的各方探讨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不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JB 1405装备质量管理术语
GJB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JB 11057装备采购合同监管术语
GJB 11058装备采购合同监管信息管理要求
《军队装备条例》中央军委2020年12月31日军令〔2020〕71号
《军队装备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央军委2022年2月28日军令〔2022〕10号
3术语和定义
GJB 1405、GJB 11057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装备承制单位eligible equipment contractor
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保障条件,能够提供与装备直接相关的产品、技术和技术服务的单位。
3.2装备承制单位资格qualification of eligible equipment contractor
承担装备及配套产品研制、试验、生产、维修及技术服务等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3.3质量管理体系监督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surveillance
对装备承制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系列活动。
注:重点对装备承制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完整性、适用性和有效性,以及持续改进情况等开展监督。
3.4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监督qualification surveillance to eligible equipment contractor
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系列活动。
注:重点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条件保持情况、资格证书所列的装备承制范围符合情况、承制资格不合格/基本合格项整改情况、供应链管理以及其他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情况等开展监督。 {:1_180:} {:1_180:}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