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Y 发表于 2025-11-8 09:14:21

公司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到底如何划分?

和大家分享一个我最近遇到的一件奇葩的事情,公司接二连三出现质量事故,从今年的8月份开始出现三起客诉质量事故,老板就骂骂咧咧的找到质量总监,把质量总监摁在地上叼,所有的问题归结于质量部没有起到作用,最后总监因老板的理念与想法不同离职。
最近同样的发生了几起质量问题,总监走后,所有的质量负责暂时由我代替,老板一出问题就会召集各个部门在一起开质量会议,在开会的途中,别的部门一切安好,还是一样的把所有的问题归根于品质部门,其他部门一句话,质检没有检出来,把锅全甩了,在会议中我哑口无言,甚至连说一句话都要被老板叼,开会的时候老板指着我的鼻子骂道:你就是个智障,公司迟早被你干倒闭,你马上也要被干掉了,我希望下个月不要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不然你自己考虑考虑自动消失,不要等我干死你。
各位友友们觉得如何?还有一件事,企业文化是罚款喔,任何的质量问题出现后,所有的产生费用都由负责人买单,公司无管理无体系:loveliness:

hillpyafei 发表于 2025-12-19 17:31:37

本帖最后由 hillpyafei 于 2025-12-19 17:32 编辑

这个老板的素质太高了!有问题并不奇怪,尤其是制造业!出现了问题,首先从制造的各个部门开始查起;如果产品中有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和零件,也一并分析;部件设计上也许存在问题;所以,应从多部门分析。只是一味地指责品质部门有点太偏颇了。毕竟品质部门的人员 不是从设计,制造部门工作了多年后调出来的专业技术人员。

LeeY 发表于 2025-11-8 09:33:49

Weisn 发表于 2025-11-8 09:29
有下家就赶紧走,这是一言堂公司。。。

是的,无法解释,老板认为你的错就是你的错,越解释老板觉得你没担当

Weisn 发表于 2025-11-8 09:29:26

有下家就赶紧走,这是一言堂公司。。。

pkxu123 发表于 2025-11-8 11:22:31

本帖最后由 pkxu123 于 2025-11-8 11:23 编辑

LeeY 发表于 2025-11-8 10:54
罚款罚的可多了,每次出问题,都是我们承担经济损失
当下,你应该立即行动,
1.所有QE 下至产线,教IPQC 怎么检验,如何检验, 检验那些项目,有哪些重点
2.如果有FQC,那就发挥出FQC抽查的功能。 如果没有 那就成立FQC 抽检小组! 每2H 抽检一次待包装的成品。有问题立即公司内部通报,请生产返工!
3.OQC 入库抽检功能也同步建立! 发挥作用!

第二步:
针对客诉的现象/异常, 是不是IPQC的检验项目,
如果不是那就要更新PMP 和SIP ,同步跟老板反馈这个问题是怎样的,谁的责任(比如SOP没写,工程设计缺陷等)。
如果是: 那就是品质失责,后续就应该培训QC,并且建立每日反馈机制,比如每天请QE按照要求逐一核查确认等等

最重要的点:产品是生产出来的, 不是检验出来的! 你作为代总监应该先灭了客诉的火,在集中精力抓到内部的老鼠!

公司罚款的部分, 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适用解释:该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特定违法行为时的单方解除权。公司因质量问题对您进行罚款,若该罚款缺乏合法依据或程序,可能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您可据此行使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适用解释:该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情形。若您依据上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您支付经济补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扣除工资限制】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适用解释:该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因员工过错导致经济损失时扣除工资的法定条件。即必须存在“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且扣除比例有严格限制。若公司的罚款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属于违法克扣工资。

wuzhenjun 发表于 2025-11-8 09:38:53

赶紧的,还要啥自行车!

6_wish 发表于 2025-11-8 09:42:03

老板这种理念 注定品质工作在这个公司很难推动 该走了

luo200902 发表于 2025-11-8 09:51:17

我感觉你说的是我公司,准备跑路了

llm1225 发表于 2025-11-8 09:53:30

这就是典型的垃圾企业,老板根本不懂质量,立刻骑驴找马,马上离开!

pkxu123 发表于 2025-11-8 10:03:27

罚款?这不是让你走被迫离职(未足额支付工资) 妥妥的拿2N吗?

kamire 发表于 2025-11-8 10:07:16

如果你都决定要走了,那就无所畏惧。下次老板再指着你骂,你就把桌子掀了,你孤身寡人,请问老板你一家几口?按劳动法结清了马上走人,不然事情别想善了。老板可以试试120和110谁先来。

kolaghj 发表于 2025-11-8 10:09:38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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