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IATF外审不符合项条款判定的疑问
2021年9月29-30日实施的*产线的制造过程审核,针对开具的6.1.1的不符合项整改缺少防止再发生的措施。外审员判定为不符合"9.2.2.3制造过程审核".请问各位老师,判定为不符合SI-20“10.2.3问题解决:组织应有形成文件的问题解决过程,防止问题再发。”是不是更合理?谢谢! 判现象不判原因,这个逻辑要有
现象就是过程审核有问题,不去纠结什么原因,什么问题,就直接判过程审核条款 youyouuuuu 发表于 2022-6-22 10:45
你好,
向大神请教下:
你举例如:发现现场作业文件上没有签字批准,一般开:8.5.1 现场作业文件不是有效 ...
额,其实两条款应该都开哈,开其中哪一个都行,没必要纠结的;之所以说开一个时,开8.5.2,而不开7.5.2,主要因为前者严重度更高,也可以让企业意识到严重性,也利于企业自查改进。
8.5.2 a)2):可获得成为信息,以规定拟获得的结果。就是通过文件来规定想要获得的结果(目标)。如制造行业,人、机、料、法、环、测,这几个要素每一个都要有规定,且为“可接受的风险状态”;
PS:所谓的不是有效的,是说风险较高,和你说的有效性不一样;而批准是一种决策/降风险措施,也就是6.1注解中说到的内容;现场作业文件批准嘛;
PS:一般来说,评审、批准,检查、会签等,都属于“评审”的范畴,也就是事还没做,通过现有的信息判断能不能做好的程度,这个时候可以评估是不是合适的,完整不?,也是适宜性和充分性,这两个都是理论评估,属于经验猜想。而有效性是属于“验证、确认”的范畴,也就是做了之后开结果,是不是想要的。黑猫白猫,抓着耗子才是好猫,有效性得有实打实的证据来说明,而不能是去预估。当然,有效性验证后是可以反过来再次评价其适宜性和充分性的。 一个问题可以开多个不符合条款;
9.2.2.3 ,是因为制造过程审核不完整,不符合的有效关闭后上有问题;
10.2.3,缺少系统性纠正措施
至于到底开哪一个或者一起开?,得看看不符合性声明怎么写的,如:制造过程审核不是有效的;就开9.2.2.3;如:问题整改不是有效的;就开10.2.3;后者是前者的进一步展开描述;多个符合可以同时开,但又只想开一个时,开严重度较高的一个;就是9.2.2.3
举例如:发现现场作业文件上没有签字批准,一般开:8.5.1 现场作业文件不是有效的;很少会开:7.5.2 文件的审批管理不是有效的 做实际工作的纠结于符合文件的哪个条款是没有意义的。
人家的意思很清楚。
想个好些的预防点子。 SI-20“10.2.3问题解决:组织应有形成文件的问题解决过程,防止问题再发,这个只是要求形成文件吧,最终还是制造过程放置再发生吧 是不是之前有10.2.3的不符合了? {:1_180:} 听老师的话才是好学生:lol {:1_180:} 这么判是着眼于日常监督的落实,关注的是组织能不能持续的将改进执行下去,而手段就是过程审核或产品审核等 金鸡湖水怪 发表于 2022-6-18 11:20
是不是之前有10.2.3的不符合了?
是的,另外一个外审员开了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