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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从上述条文来看,除非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员工续约但员工不续约,其他情况下公司都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实就算公司真的经营困难了也不是能够成为一个合理降薪的正当借口的,以降低职工的工资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这种做法是涉嫌违法的,公司等同无异于是逼迫着职工自己不续签,所以职工本人当然也有权利不和公司再继续合作了,而且因为这种不续签是由于公司单方面的降薪才导致的,索要赔偿也会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