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上海棠开咨询 于 2024-8-30 07:2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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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五条,可以开具等级建议表的单位分为几类:
军队向社会公布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
一般限定于申请承制资格或已具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对于非资格审查申请单位向受理点提出 保密等级建议申请的,受理点可建议并引导其在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单位正式提交装备承制申请材料后,受理点根据《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材料初步审核情况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核,如确需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 证书,受理点本级呈批后,开具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待申请单位取得保密资格证书后正式受理。(周期较长)
中国科学院、军工集团公司(含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由院、集团总部保密 工作机构开具,才能得到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机构认可。
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 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 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这十一家单位的总部保密工作机构可以直接开具等级建议表。
涉密项目总承包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
项目总承包单位是指与军队有关装备部门直接签订科研项目合同或者与经军队有关装备部门授权的军队单位签订的科研项目合同的乙方单位。(与上述部门和单位签订装备订购、维修、器材制造、 设备采购等合同的乙方单位暂不属于项目总承包单位。军队单位均不属于项目总承包单位。) 项目总承包单位出具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时,应当明确是否属于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或项目,以及本单位是否属项目总承包方的有关材料,也就是说需要提供经脱密处理的与前面提到的这些部门签订的合同(复印件)等。 军队有关装备部门包括: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装备部,航天系统部,网络系统部装备部,武警部队装备部以及履行武器装备主建职责的中央军委机关相关部门内设机构。
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如工信部)管理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也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密级,出具军工保密资格等级建议。主要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教育部等有职权组织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部门或单位。
以下地区取消等级建议表开具,调整为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合同或者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地在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湖南省、云南省、甘肃省已取得军工二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在保密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重新申请军工二级保密资格的,将申请材料中提交的“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调整为“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合同或者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具体要求见附件),暂停执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国保发〔2016〕15号)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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