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2个部门哪个起草不重要,重要的是文件签订后要会签要评审
@DennisRRD@ticket@mass
感谢三位同志参与讨论和指点
从体系标准条款的内容来看,纠正措施和持续改进两款的内容确实是与所有部门都相关的,所以这两个条款难以指定单一的过程所有者,也就是process owner。但从实操和落地的角度来看,文件起草的部门实际上起是策划流程的作用并不一定者是流程的执行者,而纠正措施的文件主要是定义体系活动中需要执行纠正措施的场景、时机、责任定义及对纠正措施的形式、内容和效果的要求等所以我觉得由体系管理部门负责策划这个流程是比较合适的,而持续改进的文件主要是对公司持续改进活动的实施形式进行定义,如改进机会的发掘,改进的时机、改进的责任主体、改进的形式(QCC、6sigma、QRQC等)、改进活动推进的具体要求和相关的激励方式等所以由质量部门来策划比较合适,毕竟质量部门本来就是是全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的统筹者和推动者。这个是我的想法,也欢迎大家继续讨论拍砖。
nanpao 发表于 2026-2-28 09:19
这2个部门哪个起草不重要,重要的是文件签订后要会签要评审
如果不能确定谁负责起草,那文件从哪里来呢?
应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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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部门起草吧
感謝分享
本帖最后由 jhueng 于 2026-3-10 16:41 编辑
对于纠正措施,看这些职能由哪些部门承担,一般可以形成一个总体的纠正措施的实施的总体性的框架,将各职能部门的职能整合进去,引出各部门的纠正措施实施的程序措施和要求就行。
对于持续改进,将改进的各种时机以及形成措施的程序和要求明确就行了。
编写部门可以是体系归口部门或者职能占比较大的部门,甚至可以直接在手册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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