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豁免用途 | 豁免截止日期 |
6(a) | 机械加工用的钢或者镀锌钢中的铅,铅含量不超过0.35% | 8、9类产品,截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截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及第11类工业监控设备,截至2024年7月21日 |
6(a)-I | 机械加工用的钢,铅含量不超过0.35%;批处理热镀锌钢组件,铅含量不超过0.2% | 1~7类及10类,截至2021年7月21年 |
6(b) | 铝合金中铅含量不超过0.4% | 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工业监控设备外的其他8、9类产品,截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截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及第11类工业监控设备,截至2024年7月21日 |
6(b)-I | 回收废铝,铅含量不超过0.4% | 1~7类及10类,截至2021年7月21年 |
6(b)-II | 机械加工用铝合金,铅含量不超过0.4% | 1~7类及10类,截至修订案发布3年后 |
6(c) | 铜合金中铅含量不超过4% | 1~7类及10类,截至2021年7月21年
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工业监控设备外的其他8、9类产品,截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截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及第11类工业监控设备,截至2024年7月21日 |
7(a) | 高温熔融的焊料中铅(铅基合金中的铅含量不少于85%) | 1~7类及10类,截至2021年7月21年
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工业监控设备外的其他8、9类产品,截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截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及第11类工业监控设备,截至2024年7月21日 |
7(c)-I | 玻璃或陶瓷电气元件中的铅,除介电陶瓷电容器外,如压电电子设备,玻璃或陶瓷基质部件 | 1~7类及10类,截至2021年7月21年
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工业监控设备外的其他8、9类产品,截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截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及第11类工业监控设备,截至2024年7月21日 |
18(b) | 含有荧光粉如BSP、用于日光灯的放电灯管,铅作为荧光粉中的活化剂(铅含量不超过1%) | 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工业监控设备外的其他8、9类产品,截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截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及第11类工业监控设备,截至2024年7月21日 |
18(b)-I | 含有荧光粉如BSP、用于制革设备和光疗设备,铅作为荧光粉中的活化剂(铅含量不超过1%)。附件IV第24点已包含的用途不受该条款管控 | 第5类产品,截至2021年7月21日 |
24 | 焊接通孔盘状及平面阵列陶瓷多层电容器的焊料中的铅 | 1~7类及10类,截至2021年7月21年
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工业监控设备外的其他8、9类产品,截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截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及第11类工业监控设备,截至2024年7月21日 |
34 | 基于金属陶瓷微调电位器元件中的铅 | 1~7类及10类,截至2021年7月21年
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工业监控设备外的其他8、9类产品,截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截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及第11类工业监控设备,截至2024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