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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 文件代替GB/T32127—2015《需求响应效果监测与综合效益评价导则》,与GB/T32127—2015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需求响应资源(见3.2,2015年版的3.2)、事件(见3.3,2015年版的3.3)、基于电价的需
求响应(见3.4,2015年版的3.4)、分时电价(见3.5,2015年版的3.4.1)、尖峰电价(见3.6,2015年
版的3.4.3)、基于激励的需求响应(见3.7,2015年版的3.5)、可中断负荷(见3.8,2015年版的
3.5.2)、用户基线负荷(见3.10,2015年版的3.7)、减排效益(见3.11,2015年版的3.12)、可避
免容量(见3.12,2015年版的3.13)、可避免运行成本(电网企业)(见3.15,2015年版3.16)、可
避免电量成本(发电企业)(见3.17,2015年版3.18)等术语和定义;
b) 删除了实时电价(见2015年版的3.4.2)、直接负荷控制(见2015年版的3.5.1)、紧急需求响应
(见2015年版的3.5.4)、容量/辅助服务计划(见2015年版的3.5.5)、用户实际负荷(见2015年
版的3.6)、用户响应负荷(见2015年版的3.8)、直接效益(见2015年版的3.9)、集合效益(见
2015年版的3.10)、附属效益(见2015年版的3.11)等术语和定义;
c) 更改了总体要求(见第4章,2015年版的第4章);
d) 更改了绝对指标的要求(见5.1,2015年版的5.1.2);
e) 更改了相对指标中指标分类(见5.2.1,2015年版的5.1.3.1)、认缴性能指标(见5.2.2,2015年
版的5.1.3.2)、峰荷性能指标的要求(见5.2.3,2015年版的5.1.3.3);
f) 增加了相对指标中谷荷性能指标的要求(见5.2.4);
g) 更改了用户基线负荷技术原则中公平合理(见6.1.1,2015年版的5.2.1)、精确简明(见6.1.2,
2015年版的5.2.1)、数据典型的要求(见6.1.3,2015年版的5.2.1);
h) 删除了用户基线负荷计算原则中最小化需求响应风险的要求(见2015年版的5.2.4);
i) 更改了计算方法中事件发生日为工作日时数据选择的相关要求(见6.2.2.1,2015年版的
5.3.2.1);
j) 删除了需求响应综合效益评价(见2015年版的第6章);
k) 增加了效益分类(见第7章)、效益量化和成本估算(见第8章);
l) 更改了效益分类中概述的描述(见7.1,2015年版的6.1.1);
m) 更改了效益分类中按效益获得方式分类(见7.2,2015年版的6.1.2、6.1.3、6.1.4、6.1.5)、按受益
主体类型分类的要求(见7.3,2015年版的6.1.6、6.1.7、6.1.8、6.1.9);
n) 增加了电力负荷聚合服务商效益的要求(见7.3.2);
o) 更改了效益量化和成本估算分析要素的要求(见8.1,2015年版的6.2.1);
p) 更改了减少电费支出(见8.2.1,2015年版的6.2.2)、获得激励补偿(见8.2.2,2015年版的
6.2.3)、环境效益(见8.2.8,2015年版的6.2.9)的要求和计算方法;
q) 更改了附录A(资料性)算例,更新需求响应事件发生时间及相关数据,更新电力需求响应监测
与评价导则算例(见附录A,2015年版的附录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电力需求侧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75)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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