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来源于国家
认监委在2016年
质量管理
体系认证活动的监督审核活动检查中发现某认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认证公司”)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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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市质监局在接到转交办对A认证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A认证公司已经对监督审核检查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故本案只是针对A认证公司在2014、2015年中对B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审核时遗漏、减少认证程序的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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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4日,N市质监局稽查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N市开发区的B公司进行现场检查。B公司提供了申请管理体系认证和执行管理体系所依据的《质量手册》E版、《
质量管理体系程序
文件》E版、工艺文件《生产作业工艺规程》、体系有效覆盖员工人数说明,以及A认证公司向 B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等文件资料。
执法人员调查发现,A认证公司于2014年7月28、29日对B公司实施了质量管理体系再认证审核;2015年7月15~17日对B公司实施了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其体系覆盖有效人数均为81人。
经查证核实,A认证公司在2014年7月和2015年7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均未能依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2(3)“申请组织的员工人数”,和附录A“注:1.有效人数,包括认证范围内涉及的所有全职人员,原则上以组织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所附名册等信息为准”的要求,对B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覆盖有效人数未进行确认,B公司实际缴纳社保人数2014年7月为350人、2015年7月为368人,这存在与质量管理体系覆盖有效人数不符,造成B公司实现质量目标的重要人力资源——体系覆盖有效人数与实际体系覆盖有效人数严重失实。
进一步查证,A认证公司在2014年7月29日对B公司再认证、2015年7月17日监督审核过程中,对申请组织提交的《质量手册》E版01公司概况中叙述“公司拥有员工两百来人”,与《注册申请表》中注明体系覆盖范围内员工人数均为81人不一致的情况,未能依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2(1)规定程序,“结合现场情况,确认申请组织实际情况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描述的一致性”。在只是通过口头询问和高层谈话方式的情况下,就对B公司体系覆盖有效人数81人进行了确认,并连续两年下达了审核计划、开展认证审核、颁发证书,未能依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2(3)规定程序,通过有效途径和方法“确认申请组织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内容和范围、申请组织的员工人数……”。造成B公司实现质量目标的重要人力资源——体系覆盖有效人数与实际体系覆盖有效人数严重失实。A认证公司在2016年10月8日提交的《情况说明》中对此也予以承认。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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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日,N市质监局案审会研究认为,A认证公司对B公司2014年管理体系再认证审核及2015年监督审核时,未按照认证规则规定程序对申请公司的管理体系覆盖有效人数进行确认,未审查B公司社会保险登记证所附名册的真实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
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规定,给予A认证公司:1.责令改正;2.处罚款
人民币10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4千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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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案的处理,再次提醒相关人员:第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即是本案《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所指的“认证规则”,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中明确规定,1.1:本规则用于规范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和获证的各类组织按照GB/T 1
9001/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活动;1.3:本规则是对认证机构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基本要求,认证机构从事该项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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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4.4.1(5)程序要求,审核报告应“叙述从4.3条列明的程序……”这里的“程序”很显然是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中的具体条、款、项均为规则规定的“程序”,任何认证机构在开展认证活动中均应认真完成,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GBT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标准表述了构成GB/T 19000 族标准主体内容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并定义了相关的术语。其中“程序”定义为:为进行某项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途径。由此说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中初次认证程序、监督审核程序、再认证程序中的具体款(项)均为完成三种形式认证活动的具体程序,也是法定认证程序。
第二,本案中A认证公司在对B公司认证审核时存在“认证审核体系覆盖人数为81人,而B公司实际职工人数380人”等问题。可见,本案办理顺利,源于信息准确、指向明了。所以职能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既能规范认证机构和认证市场,又能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N市质监局邀请了多名高级审核员对该案涉及的质量管理体系2014~2016年《审核报告》及2014~2015年《审核记录》进行了反复审核查对,看似只是人数多少问题,但该如何准确定性?适用哪部法条?在N市质监局的案审会上,也存在多种意见。笔者认为适用“遗漏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较为准确。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注1”明确提供审核方法和途径的情况下,A认证公司仍然未能通过有效途径核实确认申请组织提交的《注册申请表》中体系覆盖有效人数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描述(关于员工人数)的一致性,且在连续两年制定的认证审核计划并开展认证审核的活动中,明显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规定不符,未尽到认证审核义务,是造成对申请组织实现质量目标有重大影响的人力资源情况严重失实的主要原因。
《质量与认证》杂志4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