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环境因素识别不齐全,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a. 未能充分按生产经营过程的范围来识别,比如:生产经营范围包括有销售,但对销售过程中的环境因素未识别;
b. 未能按生产工艺流程的顺序进行识别,识别环境因素没有顺序,最易导致缺漏;
c. 未考虑到过去发生过的、将来计划的因素,如:公司拟扩建新厂房,对于扩建厂房过程中存在的环境因素未加以识别;
d. 未充分考虑到产品的生命周期来识别,如:产品设计过程中材料的选用,产品报废后的回收处置。
2) 环境因素评价不合理,对重要环境因素的确定存在偏差。
3) 环境因素未及时更新,如:
a. 产品的生产工艺发生了变化,但未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更新;
b. 产品的材料发生了变化,未及时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更新;
c. 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发生了变化,未及时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更新;
d. 厂房迁移到新址,未及时地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更新。
1) 运行控制程序中未明确规定规定的标准,如污水/噪声/废气控制程序中未明确执行的是国家或地方的何标准,何时段,何级别标准;
2) 未能将运行控制的要求通报至供方,如化学品供应商、工程分包方等等;
3) 现场环境运行控制主要存在的缺失:
a. 垃圾分类未明确规定,执行不到位,存在可回收、不可回收或危险废物混放的现象;
b. 现场由于机械油的泄漏导致的污染未及时清理、纠正;
c. 环保设施未能提供维护保养的证据;
d. 环保设施的运行不正常,如车间废气抽排系统未运行,或有运行,但排气口处的净化池无水;
e. 化学品使用、储存现场未配备MSDS资料;
f. 产生粉尘、碎屑的岗位) 如砂磨、锯床、刨床、车床等工序) 对粉尘、碎屑未进行收集,到处飘洒,也未及时清理;
g. 易燃易爆品与其他易燃物混放,危险品未设独立空间存放;
h. 污水处理站投药记录不全,未能掌握投药的时间、剂量;
i. 废油、废液以及其他危险废物的交接、流转无记录,最终处理无危险废物处理联单) 危险废物的处理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理,处理时开具统一的处理联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