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企业的来料和出货检验中, 他们通常是按照国标GB2828来进行 抽样和检验的。在规定 AQL(acceptance quality limit,接收 质量限)时,他们可能是这样规定的: Cr=0 Ma=1 Mi=4 这里Cr是指非常关键的项目,通常与伤害、 安全、 健康、 环保相关联。但是依据国标GB2828.1-2012,AQL的最小值为0.01,并不是0。也就是说, 在实际 工作中没有办法真正按照国标GB2828执行。 按照通俗的例子来讲就是, 有人宣称他是按照章程来办事的, 依据的条款为第101条, 但是打开章程, 却发现最多只有100条。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可能的原因是: 1.与零缺陷抽样(C=0)混淆.(目前C=0抽样计划不是国家 标准和国际标准) 2.企业高层的要求 3.客户的要求,有的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 4.一直就这样规定的 既然找不到AQL=0这一栏,
在实际工作中质量检验人员又是如何做的呢? 举例说明, 出货1000个,
检验水平为一般检验水平II级,AQL的值分别是: Cr=0 Ma=1 Mi=4 那么, 对于Ma和Mi的样本量都是80. 判断标准: Ma是2收3退 Mi是7收8退 对于Cr=0, 这一要求,质量检验人员通常会保持与Ma的样本量大小一致,也是80个。判断标准为0收1退。 这就出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如果Cr规定等于0.01,大于0。质量检验人员如果严格按照GB2828的要求去做,就要抽取1250个样本,(1250大于1000),按照规定,质量人员要对这1000个出货产品做100%全检。 原本高层和客户期望不要出现致命(Cr)的问题,规定了更严格的Cr=0,但在实际工作中反倒没有比Cr=0.010,0.015, 0.025, 0.040,0.065,0.10的要求严格。也就是说,按照这样的做法,从质量统计的角度来说,是不可能保证Cr=0的。 如果为了达到Cr=0, 对每一批出货都做100%全捡,对有些产品,这也不是一个实际和经济的做法。 可问题是,有些企业可能已经与客户签订的Cr=0的合同了,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在客户同意的前提下: 1.想办法由计数型抽样检验转变为 计量型抽样检验。根据 美国军方推出的抽样标准MIL-STD-1916,
Cr的 CPK应大于2.0 2.在生产线上做全检,在出货的检验 文件中加以说明-----如,对于该特性,已在生产线上做全检,出货检验只是验证。抽样比例为II级,AQL=1.0,判断标准为0收1退。这样就明确了责任,避免生产线和出货检验之间的误会. 3.根据历史质量数据和现有实际情况,制定一个合理的检验水平和AQL值 希望本文能引起大家对质量工作的重视和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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