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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校准:
自行确定监视及测量装置量值是否准确。属自下而上的量值溯源,评定示值误差。
检定:
对计量特性进行强制性的全面评定。属量值统一,检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属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
二、对象
校准:
除强制检定之外的计量器具和测量装置。
检定:
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基准器;计量标准器;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工作计量七类共59种。
三、依据
校准:
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可采用国家统一规定,也可由组织自己制定。
检定:
由国家授权的计量部门统一制定的检定规程。
四、性质
校准:
不具有强制性,属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
检定:
具有强制性,属法制计量管理范畴的执法行为。
五、周期
校准:
由组织根据使用需要,自行确定,可以定期、不定期或使用前进行。
检定:
按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检定周期实施。
六、方式
校准:
可以自校、外校或自校与外校结合。
检定:
只能在规定的检定部门或经法定授权具备资格的组织进行。
七、内容
校准:
评定示值误差或不确定度。
检定:
对计量特性进行全面评定,包括评定量值误差。
八、结论
校准:
不判定是否合格,只评定示值误差.发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检定:
依据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给出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发给检定合格证书。
九、法律效力
校准:
校准结论属没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检定:
检定结论属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检定的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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