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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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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7 23: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国务院令第727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0年6月16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
............................................................................
............................................................................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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