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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9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问题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作废了吗? 问题2:法大于条例,特种设备在定期检查时,是否可以不局限于1个月的规定,是否可以3个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目前并无明文规定已废止,故仍然存在法律效力; 2. 根据法律大于行政法规、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特种设备安全法》与条例均有明确规定,建议优先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当《特种设备安全法》无明确规定时,条例有规定时仍然需要适用条例或遵守条例有关规定。如上面的问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明确规定的,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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